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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细则(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一、旅游景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1、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

2、传播地区旅游形象,提高区域知名度;

3、旅游景区的消费是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票务管理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票务管理地区。旅游景区管理是指景区的管理者通过合理的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高效票务管理率的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过程。票务管理旅游景区管理包含风景区日常经营与管理、人力票务管理资源管理、风景区财务管理、风景区旅游信息管理等多个部分,任何一个管理部票务管理分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风景区的整体竞争力。旅游景区只有经过科学规划,合理开票务管理发和管理,才能充分地被旅游者所享受和利用。旅游的管理水平,不仅影响旅游票务管理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票务管理而且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和旅游行为,进而影响到旅票务管理游景区的经济效益。

二、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景区管理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清卫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资源(地质遗迹)保护、山林管理等工作;依照公司委托的职权,承担所辖范围的行政执法管理;协调当地镇、村及景区内各经营摊主的关系。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统计游客数量、节庆活动管理。

2、负责景区环境与卫生管理、旅游秩序、景区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景区资源维护与保护监督管理(防火、防盗、防灾、治虫等)。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对景区旅游经营者、景点导游人员和景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6、协助负责处理与景区有关的部门(村)关系,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旅游景区管理细则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对于旅游行业的人来说景区管理是很重要的,你的景区管理的好好,就不用害怕会没有客源,那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1

景区运营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景区环卫、景区安保、内部经营管理、票务管理、游客服务中心管理、地方关系处理等。

(一)景区环卫:景区环卫是景区给游客留下良好印象的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各地景区的垃圾桶大多数都是根据景区环境定制的生态垃圾桶,为了方便清理也都是套筒,景区环卫不仅要保证景区的整洁卫生,还要肩负起景区环境的保护宣传职责,提醒游客文明旅游,景区内的垃圾要保证日清日毕,垃圾收集场尽量隐蔽切要在景区外部。

(二)景区安保:景区内的安保不仅要保证景区内旅游秩序的正常,还要承担游客意外的应急处理,景区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上报,尽量保证景区内部安全保障无死角,保证游客旅游的顺畅性与安全性。

(三)内部经营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包含车船运营,旅游商品售卖等,在这方面要保证游客的有序乘车,对于特殊人群要特殊处理,如老、幼、孕、残人群,尽可能提供方便,这也是景区服务水平的一个展现,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美誉度。旅游商品的经营要保证产品的地方特色与纪念价值,商铺的定位要定在景区的出入口和人流聚集区,同时要保证游客游览过程中购物需求,在旅游线路上设立小型商铺。

(四)票务管理:票务是景区管理中的财务重地,也是掌控市场的重要介质,完善的'票务管理体系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票务流失带来的经济损失,提升游客购票的便捷度,还可掌控市场渠道,灵活变通。

(五)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景区对外服务的第一窗口,直接影响着游客对景区的第一印象,完善的设施设备不仅可以为景区运营提供保障,还能提升游客旅游过程中的满意度。充电、寄存、医务、轮椅、导览、资讯、投诉、纠纷处理等都是游客服务中心必备的保障功能。

(六)地方关系处理:这也是很多景区面临的最长久、最棘手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老百姓为获得利益破坏景区设施、聚众闹事、倒票倒人,地方主管部门为获得利益各种检查、安排接待等。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没有固定的解决模式,还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解决。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2

旅游景区管理的特征

(一)关联性

这一特性是由旅游景区自身特征和管理的目的所决定的。旅游景区具有综合统性,而管理就是要让资源合理配置,发挥最大效用。所以整合各种资源,将各节点进行关联,这就是旅游景区的管理体系,有效使用资源,为旅游者提供周到、舒适、快捷的服务,这内容和过程都具有综合的关联性。

(二)动态性

旅游景区所具有的时效性使得景区运行中的人、财、物、信息等都是在一种动态的环境中流动,所以管理活动就是要适应各种动态环境,对变动中的组织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旅游景区的管理更是需要在供需不断变化时对管理内容、方法和模式进行适时优化。

(三)科学性

旅游景区管理中会出现程序性事件和非程序性事件,对于程序性事件的管理就是程序化、流程化,而非程序事件就需要边运行边探讨,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管理中往往应该对非程序性活动进行规律性的总结,最终项目化。降低管理难度,除此之外,科学性还体现在景区管理不能只从自身主观愿望出发,还必须考虑全面,兼顾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从科学理论出发,提高管理水平。

(四)文化性

旅游景区提供给旅游者的体验具有明显的文化特性,现代景区的提升途径就是不断提高文化品位,从而强化吸引力。这就要求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中注入文化理念,在员工管理中体现人本主义思想,让旅游者在旅游经历中深切体验到一种强烈的文化气息、一种美的享受。

(五)创新性

旅游景区内部每一个具体的管理对象很难用固定模式来进行管理,景区的特定时效性也要求管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赋予景区吸引物新的诉求点和创意点,对旅游者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更呼唤人本关怀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性来源于管理的动态性,是旅游景区吸引内容和综合统一性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四、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细则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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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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